備受公眾關註的吳英案再起風雲。7月11日,吳英死緩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但吳英堅稱無罪,將繼續申訴。
  從2009年擾攘至今的吳英案引各方關註,不僅是因為當事人吳英曾為福布斯富豪榜前列女富豪的傳奇色彩,也不僅是因為其檢舉信涉及貪腐等“花邊”爆料,更不僅是無證人作證、涉案資產未判先拍賣等怪奇程序。吳英案作為典型的民營企業家集資類案件,在死刑的量刑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集資類罪的合理性與邊界上均引起了學界與輿論一波又一波的大討論。
  吳英案眾說紛紜,至今未有結果,但公眾對該案的關註絕不局限於其個人的生死或個案的結果。吳英的生死當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她身後與所有民營企業家相關的集資類罪名所產生的後果,以及民間借貸乃至民營經濟發展的合法空間。
  我國的實際金融壟斷狀態,導致貸款資源遠遠小於融資需求。全國企業總數中有99%均為中小企業,這些基本是民營企業,但在有限的資源里,銀行顯然更傾向於1%有政府信用背書的大型國企或地方融資平臺,而與中小企相對的村鎮銀行和小貸公司等又長期得不到發展,於是,大量的民營企業只能通過民間借貸這種一直在灰色空間之中的方式融資。
  而在我國的法律當中,民間借貸的合法與非法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如最廣泛適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民事與刑事法律交織,罪與非罪的界限模糊,在1997年的《刑法》對其未有明確規定;但在2001年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規定:“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或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一來,涉及民間借貸的大量民營企業家幾乎都會“躺槍”,而法官的主觀意識占主導,自由裁量權又大,於是,可信手拈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集資類罪,很容易變相成為“專治不服”的“民營企業家專用罪”,而吳英所涉的集資詐騙罪量刑最高可處死刑。
  纏繞在吳英案上的疑團與爭議依舊,但在討論推動下的改革與嘗試卻已改變了整個政策環境與對集資類罪的取態。2012年,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正式起航,在民間金融陽光化與合法化的呼籲下,民間借貸終於浮上水面,但其地位依然未被正視。今年3月1日,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正式實施,細則對風險防範、法律責任均作出了規定,並確定了強製備案制度,民間借貸已獲正名,但與完全合法化仍相去甚遠。
  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方向以及民間金融的地位雖已確認,但其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界限卻依然模糊。細則只制定了“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的嚴格規定,但是集資類罪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更改,對於何為高利貸的利率標準亦未有新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難免讓民營企業家存有報備了會不會被當成非法集資或高利貸的疑慮,讓其陷入報備或被定罪、不報備又違法之間的兩難境地。若民營企業家傾向於不報備,則強制報備制度將失去應有的效果,對民間借貸監管摸底的作用亦將蕩然無存,更勿論在此基礎上對民間借貸風險的防範。
  在民間借貸已朝合法化推進的今天,吳英案中存在極大爭議的集資類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仍然模糊,這將大為弱化剛剛出台的強制報備制及建立於其上的監管基礎。釐清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法律邊界,不僅牽扯著萬千民營企業家的命運,更是民間借貸風險有效防範的重要條件之一。  (原標題:[社論]吳英案改判,民間借貸風險防範需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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