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8月4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劉麥)海南海汽運輸公司海口站12名稽查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多名省際長途客車車主賄賂共計26萬元,對一些行賄的車主偷載無抗癌食物票乘客等違規行為不進行查處。8月4日,南海網記者獲悉,海口秀英法院分別判處12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
  被告人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孫某、林某一、徐某、鄧某、符某、毛某、林某二等12住商情趣用品人都是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務分公司稽查員,工作職責為對公司營運車輛、司乘人員、補票管理等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2011年8月某日,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五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陽光驛站”茶藝館商量,決定每月收取省際長途客車車主一定金額的好處費分發給12名稽查隊員,對交了錢的車主的偷載乘客等違規行為不再進行查處,並約定由劉某和陳某負責收錢,由蔣某負責記賬記憶體。此後,劉某、陳某分別和客車車主或業務管理人員約談並約定每月交納的金額,由劉某和陳某逐月收取。
  2011年8月開始到案發,劉某等12人共收取陳某等8人賄賂260000元。之後劉某等將賄賂款用於請客,或者稽查隊員吃飯等共同開銷,其餘部分以補助名義分發給個人,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每人每月分得1000元,ssd固態硬碟13個月每人分得13000元。劉某在收款過程中還私下截留20000元,其一人得33000元。
  秀英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孫某、林某一、徐某、鄧某、符某、毛某、林某二身為公司合同制員工,利用在公司負責營運客車監督、查處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共同預謀、共同收受他人現金260000竹北買屋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林某一、徐某、鄧某、符某、毛某、林某二分別收受他人現金13000元,數額較大,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1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行賄人員也均被判處數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原標題:海南海汽公司12名稽查員受賄26萬元放任偷載行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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