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這既是一項重大法律決定,也是一項重大政治決斷,體現了中央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有利於香港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達成普選目標,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任何國家和地區實行普選,都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全面考慮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高度重視並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是人大常委會履行基本法規定職責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決定內容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也是香港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實施,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決定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決定規定香港合資格選民人人有權直接參与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社會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爭議激烈,錶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的核心就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就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有些人甚至為了一己之私騎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傳統和社會秩序,損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國家民族利益。其實質,無非是想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摘編自人民日報9月1日社論  (原標題: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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